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对遂平县恒生村镇银行原行长高建立的判决,高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2015年4月24日,高建立趁其未辞去遂平县恒生村镇银行行长职务之机,虚构以其临时用钱投标搞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遂平县仁安医院借款500万元,后将借款用于偿还其之前所欠他人欠款。
2015年7月份,高建立为逃避偿还遂平县仁安医院的借款,与遂平县仁安医院院长张某及担保人刘三民失去联系,并将其购买的“越南皇富投资管理股份公司”股票登记到其外甥陈冬冬名下。至2017年11月27日被抓获,高建立于2017年11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高建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当庭翻供,其及辩护人辩称其借款时没有说明事由,也没有说明借款是为了投标搞工程交保证金,其行为只是一般的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
经庭审查明,高建立在公安机关的二次供述中均称其向张某借钱一方面是为了股权投资,一方面是为了偿还王某的钱,就向张某说想围个标交保证金,且高建立当庭供述办案人员没有逼供,也没有诱供,其供述与张某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证实其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事实。且高建立在借款时已负债累累,靠其本人当时的情况及其本人的供述已无力偿还已欠的债务,而其为了偿还债务,又向仁安医院借款500万元,而仁安医院在不知道高建立经济状况且其当时又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使仁安医院误认为其有偿还能力而将500万元借给被告人;高建立在借到该款后,并没有按照其所说的借款用途去投资,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购买股权,后因债权人追要,高建立便中断与债权人联系,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隐匿行踪,并将股权转移到其外甥陈冬冬的名下,拒不偿还,明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建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高建立退赔遂平县仁安医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人高建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